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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竞赛规则·2011

第一章 场地和器材

第一条  


 一、门球场地(图1)

(一)门球场地为长方形,分为比赛区(称场内)和限制区,地面要求平整,无任何障碍物。

1.比赛区长20、宽15米(±5厘米),由带状比赛线的外沿圈定。

2.限制区为比赛区外侧0.51米范围的区域,由带状限制线的外沿圈定

(二)比赛线(通称边线)带宽15厘米,限制线与边线平行,带宽15厘米。

说明:

●线的颜色与场地地面颜色要易于识别。

(三)边线构成4个角,以开球区为准,按逆时针方向依次称为第一角、第二角、第三角、第四角(简称一角、二角、三角、四角)。

(四)一角与二角之间的边线为第一线;二角与三角之间的边线为第二线;三角与四角之间的边线为第三线;四角与一角之间的边线为第四线(简称一线、二线、三线、四线)。

(五)开球区为长方形,两条长边和四线、限制线外沿重合,两条短边垂直于四线,其垂点分别距离一线1米、3米。

说明:

●开球区区域线与边线设置标准相同。

二、球门(图2)

(一)球门由直径为1厘米(±1毫米)的圆形金属棒制成,有两个直角,形状为“┏┓”形。球门垂直固定在地面上,其横梁下沿距地面19厘米、两门柱内宽22厘米。

(二)门球场设3个球门,分别为第一门、第二门、第三门(简称一门、二门、三门),两球门柱后沿之间的连线为球门线。3个球门在比赛场上的位置如下:

1一门位置: 球门线与四线平行,距四线外沿的距离为4米,其中心点距一线外沿的距离为2米。

2二门位置: 球门线与一线平行,距一线外沿的距离为12米,其中心点距二线外沿的距离为2米。

3三门位置:球门线与三线平行,距三线外沿的距离为10米,其中心点距四线外沿的距离为2米。

说明:

●一门的位置也可由比赛组委会酌情决定,其球门线距四线外沿的距离允许略小于4米。

●球门的颜色与场地地面颜色要易于识别。

(三)每个球门正上方可设球门号码标志,标志宽不得超过3厘米,长不得超过10厘米。

三、中柱(图2)

中柱为直径2厘米(±1毫米)的圆形金属棒,垂直固定于场地中心,高出地面20厘米。

说明:

●中柱的颜色与场地地面颜色要易于识别。

四、自由区

自由区设在限制线外。应留出足够的活动空间。


五、替换席

(一)替换席设于自由区内

(二)替换席设有座位(长凳、椅子等)供运动员、教练员使用。

六、附属设施

记分牌根据场地周边环境因地设置,但不能影响观看。

第二条  

一、球槌(图3)

球槌由槌头和槌柄成,呈T字形,重量及材质不限。

(一)槌头长1824厘米,材质坚硬,其外形不限(一般为圆柱体,直径为3.55厘米)槌头两端面为击球面。

(二)槌柄长度不小于50厘米,固定在槌头中间。为便于球员握槌,可用胶带或织物等包裹槌柄。

说明:

●允许使用各种样式的球槌。

二、球(图3)

(一)比赛用球是由合成树脂制成的圆形球体,球体直径为7.5厘米(±0.7毫米)、重230克(±10克)。

(二)球分红、白两色,各5个。红底白字球为奇数球,号码为1、3、5、7、9;白底红字球为偶数球,号码为2、4、6、8、10。号码字尺寸为5×5厘米,标在球面对称的两侧。

三、器材的审定

全国性门球比赛使用的器材由中国门球协会按年度审定办法确定。

第二章 球 

 球队组成

每支球队由5~8名队员组成(5上场队员和最多3名替补队员设1名队长。

球队可另设1名专职教练员如教练员兼任运动员,应包在队员名额内

第四条 教练员和队长

一、教练员的职责

(一)统领全队,并对全队的言行负责。

(二)比赛中担任指挥,或指定本队一名队员代行指挥。

(三)申请替队员、申请缺员比赛。

(四)队长缺席时指定一名队员代理队长,并报告执场裁判。


队长的职责

(一)代表

(二)选择先攻、后攻或替换席。

(三)提交击球顺序名单。

(四)申请替换队员、申请缺员比赛。

(五)比赛结束后代表本队在成绩单上签名。

(六)当教练员不在场时,代行其职。

三、赛场询问

队长或教练员对判罚结果有疑问时可向裁判员提出询问,但询问必须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只允许队长或教练员其中的一人提出询问,不能同时或分别询问同样的问题。

(二)询问只限于事发的当时,裁判员解答后,不得追问。

(三)询问的内容要准确,用语要文明。

四、服装

(一)同队着装必须统一须穿平底运动鞋

(二)上场队员不得任何可能妨碍比赛的附属物。

(三)上场队员胸前必须佩戴表明击球顺序的号码标志,号码标志不得小于10×10厘米,颜色、字体不限。
    (四)队长和教练员须在臂佩戴身份标识或徽章

五、 教练员和队员基本守则

(一)遵守门球赛规则。

(二)本着公平竞赛的原则对待对手,尊重队友及观众文明参赛,友好交流

(三)服从裁判员的判罚。

(四)杜绝妨碍比赛行为。

第三章 比赛准备

第五条 比赛准备

一、选攻

赛前,由主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币”方式确定进攻顺序中方优先先攻后攻,另一方挑选替换席。

二、提交击球顺序名单

选攻后,双方队长裁判员提交击球顺序名单(包括上场队员、替补队员以及队长、教练员)


三、赛前检查

裁判员根据双方提交的击球顺序表,核实上场队员、替补队员以及队长、教练员,并检查球槌和着装

第四章 比赛方法

六条 比赛方法

一、 比赛形式

(一)比赛在两队之间进行,每队5,每人1球,球号与队员号码、击球顺序一致

(二)比赛由先攻1队员开始击球,然后按110球号顺序依次交替击球,直到比赛结束。

(三)先攻方使用红球,后攻方使用白球。

说明:

●自球以外的9个球均称为“他球”。

二、比赛时间

每场比赛时间为30分钟。

 

三、比赛开始

(一)比赛开始上场队员按击球顺序,沿开球区至四角方向110依次排列(图4

(二)比赛在总记录台或主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后开始

四、比赛结束

(一)当比赛时间终了时,应遵循以下方式结束比赛:

1如先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下一号后攻方队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2如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二)“比赛结束”由主裁判员宣布。

五、队员替换

(一)允许替补队员替换场上队员。

1队员替换应在主裁判员呼叫该球号前,由教练员(或队长)向记录员申请,记录员在审核并办理完替换手续后向主裁判员报告。

2.主裁判员呼叫到该号时,如果此时替换队员还没有佩戴好号码标志,则本轮不予替换,主裁判员可直接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

3.不得替换击球员。

说明:

●提交击球顺序名单后,允许名单上的每位替补队员有一次替换机会。

●替补队员上场须继续使用被替换队员的号码,并佩戴好号码标志。

(二)替换犯规

替换犯规是指未办理替换手续的替补队员上场参加比赛

发生替换犯规时,裁判员应宣布击球无效,并令该替补队员退到场外,将所移动的球恢复原位后,再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如果无法恢复到犯规前的状态,则比赛行为无效,取消该号替换犯规时的得分。待该替补队员正式履行替换手续后,其以后的行为有效。

 六、缺员比赛

(一)比赛期间,比赛一方因故出现缺员时,比赛可继续进行,但教练员或队长须及时报告裁判员。

(二)缺员比赛,缺员的应保留,其他队员使其移动、得分等均有效。一旦该球成为界外球,则不能再进场。

第五章  

七条 胜负的判定

一、得分及胜负

一)有效移动球通过一门二门三门,1分,撞柱,得2分,共计5分。

(二)有效撞击中柱后的球可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得分累计。

说明:

●自球撞柱后须等下一轮次才能重新进一门,他球撞柱后则按正常轮次顺序重新进一门。

(三)比赛结束时,各队每名队员所得分值相加为该队总分,总分胜。

二、同分时胜负判定

两队分相等时,按以下顺序判定胜负

单球高分者获胜。

如单球高分值相同,高分多者获胜。

(三)如高分不能判定胜负,则比较次高分,并以此类推。

(四)当分值不能判定胜负时,比赛结束时的场上队员按110号的顺序依次通过一门、二门,得分多者获胜。若得分仍相同,二门分获胜。

说明:

●比赛结束时缺员或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不允许再上场比赛。

(五)当仍不能决出胜负,则两队的1号和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二门决定胜负;若仍不能决出胜负,则两队3号和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二门决定胜负,并依此类推

(六)必要时可用抽签的方式决定胜负。

第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该队即被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判对方队获胜。


一、弃权

)球队宣布放弃比赛。

)比赛开始时球队不足5名队员。

二、拒绝比赛

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方拒不执行

三、犯规上场

(一)未列入球队参赛名单者,或虽列入参赛名单但未列入击球顺序名单者。

(二)使用或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装上场比赛。

(三)被替换下来的队员再次上场参加比赛。

(四)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者(如年龄、职业、性别、跨队等)。

说明:

●球队被取消比赛资格后,均判对方球队15:0获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5、3、3、2、2。

●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

 比赛通则

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无撞击、无过门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三)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二、超时

(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二)10计时始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

2.闪击权产生时。

3.续击权产生

(三)击球员超过10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说明:

●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四)击球员超时犯规,取消其击球权,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若在闪击过程中超时犯规,按闪击犯规处理。

三、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

(一)球与球是否接触。

(二)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

(三)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

(四)成功撞击的球号。

(五)成功过门的球号。

说明:

●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确认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

十条 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正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符合规则规定,比赛可以继续进行。

)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反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进行

二、无效比赛行为

无效比赛行为是指在裁判员用时、暂停、犯规等期间,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

十一条 球体

一、有效移动

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说明:

●若出现与有效移动无关的犯规行为,该移动仍然有效。

●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

二、无效移动

无效移动是指被移动的静止球须恢复原位的移动。无效移动包括以下情形:

)因犯规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

)因无效比赛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

球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造成的移动。

说明:

●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的他球造成的移动为有效移动。

(四)与球门或柱接触的球间接性移动

说明:

●指击球员身体、球槌及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

(五)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的移动。

(六)撞柱后的移动及其造成他球移动。(图5)

例:①球撞柱后又碰到③球并使其产生移动,③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

(七)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

说明: [本款(七)举例]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

●撞击后,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时,在临时移开其中一个他球时,使自球或另一个他球产生的移动。

(八)其他由裁判员认定的无效移动。

说明: [本款(八)举例]

●出界球碰撞了界外球而使其产生的移动。

●由于天气、比赛线、开球区地形及其它无效移动球的碰撞等原因,使静止球产生的移动。

●击球员的服装或身上的携带物掉下后碰到静止球而使其产生的移动。

十二条  

击球

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说明:

击球时,如果槌头击球面先触及地面后,再击到自球亦为合法击球。

二、开球

(一)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置于开球区内(图六)

(二)开球时允许放弃击球。

说明:

●放弃击球时,击球员回答“放弃”即可,不需要动作表达。

●在开球区内击球员可以改放自球,但必须用手。

●击球员的球槌碰到了没有放在开球区内的自球不犯规。

(三)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临时移开妨碍通过一门的他球(图七)

说明:

●本条所指他球是停在一门前的球和一门后未超过7.5厘米的球。

三、续击权

在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

(一)自球有效通过球获得1次续击权。

(二)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1次续击权。

(三)自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时,又有效撞击他球闪击完成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此后若再打成双杆时,只有1次续击权。

击球犯规

(一)出现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1开球时,自球未放开球区内

2用脚踢槌柄或槌头、用手击球槌或手握槌头击球。

3.推球、连击或使用槌头击球面以外的部位击球。

说明:

●推球是指击球面与球体接触呈同步伴送状态推进。

●连击是指一次击球动作中,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

4.撞击后,他未停稳时而击打自球。

5.击球时错击他球。

6.闪击完成,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而击球。

7.球槌击打到地面,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移动

8.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

9.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

(二)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如下处理:

1.属于中的 1,由击球员拿回自球。

2.属于 2、3、4、5、6、7,将移动的球放回位。

3.属于本款(一)中的8、9,将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

第十三条  过 门

一、球过门

(一)球从球门前方经有效移动后,整体通过球门线移动至球门的后方(图8)。

说明:

●球是否通过或停在球门线及边线上,应依据球的投影来判断。

(二)球过门应按逆时针方向,依次通过一门、二门、三门。

(三)从门后向门前移动并停在球门线上的球(通称门后球),在以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球门,过门无效。

(四)从门前向门后移动并停在球门线上的球(通称门前球),在以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球门,过门有效。

(五)闪击他球过门时,若他球被放置在球门线上,过门无效。

(六)界外球进场过门无效;若界外球从门前通过球门时停在球门线上,即使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过门依然无效。

(七)在开球区击球使自球通过一门并停在场内,过门有效。若自球通过一门后出界,则过门无效。

(八)球有效通过二门、三门后出界,过门有效。

二、球过一门的规定(图9)

(一)自球未能成功过一门,无论在一门前或一门后碰撞他球,撞击均无效,他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

例:⑦球未成功过一门,⑧、⑨球移动无效,球放回原位。

(二)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或位于球门线后未超过7.5厘米处的他球,撞击无效,他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

例:①球成功过一门,②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

(三)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7.5厘米外的他球,他球移动有效,但不算有效撞击;若他球停在界内,自球在续击时可以撞击该球。

例:①球成功过一门,③球移动有效(左三球为界内球,右三球为出界球)。

第十四条 撞击中柱

撞击中柱通称撞柱,是指已成功通过三门的球,经有效移动后触及中柱。

(一) 闪击他球撞柱,在放置他球时,他球与中柱接触,撞柱无效。

(二)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撞柱无效。

(三)撞柱球应立即拿出场外,放置在限制线外待进一门的位置。

第十五条 撞 击

一、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说明:

●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

二、闪击权

(一)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均停在场内,获得对该球的闪击权;若被撞击的他球撞柱或出界时,则失去对该球的闪击权。

(二)撞击数个他球后,获有与留在界内他球数量相同的闪击权。

(三)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其顺序与撞击的次序无关。

(四)待所有的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三、重复撞击

重复撞击是指在续击中,自球再次撞击被闪击过的他球。

(一)重复撞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被移动的他球放回原位。

(二)重复撞击之前自、他球的移动为有效移动。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

一、闪击

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一)被撞击的他球必须放在场内进行闪击。

说明:

●向边线外闪击时,要预先指示闪击方向。

(二)闪击成功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一)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

(二)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

1.先踩自球后再捡拾他球。

2.踩住自球后,脚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

3.自他球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直接踩住自、他球(视为已放他球)。

4.放他球时手触及到自球。

5.重新改放他球。

6.击打自球的同时击到踩球脚。

7.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

说明:

●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裁判员要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

(三)同时撞击数个他球后,如果自球静止时与数个他球接触,击球员应先临时移开第二次及以后需要闪击的球,再依次进行闪击(图10)。

例:自球与A、B两个球接触,击球员可暂时移开B球。

例:自球与A、B、C 3个球接触,击球员可临时移开B球和C球。

例:自球与A、B两球接触,击球员可暂时移开B球。如裁判员判断暂时移开的B球影响闪击A球时,由裁判员将B球再次移开。如果闪出的A球碰撞了临时移开的B球,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裁判员将闪出的A球放在碰撞时的位置。

例:自球与A、B两球接触,击球员将B球暂时移开后,如果发生闪击犯规,裁判员要将A球、B球都放会撞击后的位置,再将自球拿出界外。

三、闪击成功

(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

(二)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三)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说明:

●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四、闪击犯规

(一)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

2.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4.放球的手未离开他球时,击打自球。

5.将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

6.闪击时,只击打到踩球脚。

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

8.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

说明:

●捡起一个要闪击的球后,又改换另一个被撞击的球进行闪击。

●同时捡起多个被撞击的球(可以自行暂时移开的球除外)。

●自球与一个被撞击的球接触,却捡起另一个未与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的球。

9、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不足10厘米。

说明:

●如果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停在不足10厘米处时,则闪击成功。但如果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

(二)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出界外,他球作以下处理:

1.犯规发生在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犯规发生在放球后,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

4.被闪击的球反弹回来停止后与自球接触,他球位置不变。

5.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进行闪击时,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第十七条 界内球和界外球

一、界内球

(一)界内球是指成功通过一门后,仍停在场内的球。

(二)界外球被击打进入场内静止时,则成为界内球。

二、界外球

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

说明:

●球是否出界,可据图11所示判定。图中①、②、③是界内球,④球是界外球。

(一)界外球应放在出界点或距离犯规地点最近的边线外10厘米处(图12)。

(二)当界外球妨碍击球时,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临时移开(图13)。

说明:

●妨碍击球是指妨碍站位、妨碍挥杆、妨碍击球方向。

三、界外球进场

(一)击打界外球进入场内为界外球进场。

(二)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入场内后,球又滚出边线,该球成为新出界点的界外球。

四、界外球进场犯规

(一)界外球在进场的过程中触及他球。

说明:

●此处他球是指场内球和其它界外球,不包括无效移动的球。

(二)界外球进场犯规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球放到界外。被移动的他球放回原位。

第十八条 触球犯规

一、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触球犯规还包括下列情形:

(一)开球时,用脚放置自球。

(二)球槌掉下触及到球。

(三)用球槌拖动被撞击的球。

(四)身上携带物(指与比赛无关的物品)掉下触及球。

说明:

击球员的服饰或佩戴的号码标志、眼镜掉下后触及静止球不犯规。

二、触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以下处理:

(一)触及静止球,被触及球放回原位。

(二)触及移动的自球,自球放到界外。

(三)触及移动的他球,他球放回触球位置,自球放到界外。

第十九条 妨碍比赛

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妨碍比赛。当教练员或队员出现妨碍比赛的行为时,主裁判员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

(二)取消击球权(含闪击权)。

(三)自球放到界外。

(四)取消过门、撞柱的得分。

(五)取消教练员或队员的比赛资格。被取消资格队员的球拿到场外,但该球此前所得分有效。

(六)取消该队的比赛资格。

第二十条 暂 停

暂停是指主裁判员要求暂时停止比赛。

(一)参赛球队不得要求暂停。

(二)暂停时比赛计时暂停。

(三)恢复比赛应按原暂停时的状态和时间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裁判用时

裁判用时主要是指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宜所用的时间。

(一)裁判用时包括:

1.从击球权结束(或宣布犯规)到呼叫下一号球员之间的时间。

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

3.裁判员临时移开球所用的时间。

4.确认比赛记录所用的时间。

5.确认替换队员所用的时间。

6.回答队长或教练员提问所用的时间。

7.更换损坏的球所用的时间。

8.裁判员维修场地所用的时间。

9.其他裁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

说明:

●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但算在该场比赛时间以内。

(二)在裁判用时期间,击球员的击球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

第二十二条 更换或修复器材

一、更换球槌

击球员在向裁判员申请后可以更换球槌,但只允许将一支球槌带入比赛场内。

说明:

●更换时间不作为裁判用时。

●所更换的球槌必须在赛前经裁判确认是合格的。

二、更换比赛用球

球损坏时,裁判员要及时更换。若击球前发现球损坏,在球停止的位置换球;若球在移动中损坏,可让击球员在球移动前的位置重新击球。

三、场地、球门、中柱、比赛线损坏时要立即修复或更换

说明:

●更换器材或修复场地,必要时可暂停比赛。

第七章 比赛中断、推迟及结束

第二十三条 比赛中断、推迟及结束

一、中断比赛

(一)由于天气或其他原因使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比赛可以暂时中断。

(二)恢复比赛时按原宣布中断比赛时的场上状态和时间继续进行。

二、推迟和结束比赛

由于天气或其他原因导致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若该场比赛进行不足20分钟,比赛推迟,需另定时间重新比赛。

(二)若该场比赛已达到20分钟以上,比赛结束,结果有效。

第八章 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

每场比赛裁判员组成

(一)一名主裁判员(简称主裁)

(二)一名副裁判员(简称副裁)

(三)一名记录员

(四)可根据需要设司线员

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

(一)主裁判员的权利

根据赛规则执裁,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二)主裁判员的职责

1.主持掷币选攻,确认先攻方与后攻方。

2.宣布比赛开始和比赛结束。

3.呼号。

4.决定和宣布暂停、中断及恢复比赛。

5对妨碍比赛的行为给予处罚。

6决定和宣布取消比赛资格。

7确认比赛结果。

8确定和宣布胜负。

9宣布胜负后,接受双方队长签名。

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共同职责

1检查场地。

2确认双方队员

3检查具及服装

4判断并宣布撞击、过门及撞柱。

5.判断并宣布球出界。

6.判断并宣布犯规。

7.对妨碍比赛行为提出警告。

8.回答比赛中的问题。

9.将球临时移开。

10.处理无效移动的球。

说明:

副裁判员除了上述条款中和主裁判员共同承担的职责外,还应积极协助主裁判员,当主裁判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行使主裁判员的职责。

三、记录员和司线员

(一)记录员的职责

1根据赛规则,在记录表中记必要的事项。

2回答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需要确认的事项。

3.办理替换手续并报告主裁判员。

4.协助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作出判定。

5.负责计时、报时,并在暂停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担任本场比赛单独计时工作。在比赛中,比赛时间口令还有15分钟还有10分钟还有5分钟比赛时间到

6.在比赛中注意观察击球员得分情况,核对记分牌上的记分,对裁判员的失误及时予以提醒。

7.请主裁判员确认有关比赛记录。

8.判定和宣布球出界并作出处理。

9.确认并重复宣布过门得分。

10对妨碍比赛行为提出警告。

(二)司线员的职责

1.判定和宣布球出界并作出处理。

2对妨碍比赛行为提出警告。

四、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

(一)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将因失误而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记录也要相应纠正,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

(二)出现失误后,于下一号击球员击球后才发现,则不再纠正,形成的局面有效。

(三)裁判员触及静止球时,被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

附 则

一、本规则同样适用于单打、双打等不同形式的比赛。

二、开展国际及境外交流时,执行国际门球竞赛规则(见附录一)。

三、为丰富门球活动内容,可在本规则基础上选择执行下列规定:

1.有效移动球撞中柱后(满5分),不得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比赛时间到或全队满25分时比赛结束。

2.举办康乐型比赛时,采取五轮赛制。

说明:场上队员各有5次击球权,第五轮10号击球员完成击球后结束比赛。比赛中不计时间,不执行超时犯规的规定。

3.根据需要一场比赛可实行上、下半时制,即参赛双方各执一次红、白球。全场比赛以比分累积计算,若比分相同时,按罚点球过一门、冲二门方式决定胜负。

说明:若有弃权行为时,均按全场弃权处理,判对方球队30:0获胜。

附录一

国际规则与我国规则不同之处提示

一、不允许使用斜面槌头。

二、不允许放弃击球。

三、不限制多人指挥。

四、每场比赛个人满分为5分;全队满分为25分,并执行下列规定:

1当红队获得全队满分时,待白队下一号队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2当白队获得全队满分时,比赛结束。

3.当红队(或白队)击球员造成对方全队满分时,待该击球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五、同分决胜时,除采用通过一门方式外,其余均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球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的球,自球移动有效,他球移动无效,须恢复原位;若自球碰撞他球并占据他球位置时,将他球优先恢复后,将自球摆放在与他球瞬间碰撞时的位置。

七、每场比赛双杆球无次数限制。

八、闪击犯规的处理,除采用下列规定外,其余均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1犯规发生在放球之前,自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

2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之后,自球放回原位。

九、循环赛中,如4队同组时,计算名次方法的顺序为:

(1)胜场次数;

(2)全阶段净胜分;

(3)相互间胜负;

(4)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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